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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供销社2015年部门决算公开说明

来源: 时间:2016-09-29

    根据《市财政局关于批复2015年度部门决算的通知》(咸财商发〔2016〕195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市直部门决算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咸财库发〔2016〕182号)的要求,现将咸宁市供销社2015年部门决算信息情况公开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三)按照政府授权和委托,对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棉花、防汛物资、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对重要农产品收购、调拨、储备等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边销茶的生产和销售,对果品、土产日杂、茶麻传统行业指导。
  (四)会同公安机关审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
  (五)指导全市供销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兴办农村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等服务组织,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发展商品生产基地;组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农产品流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组织兴办合作经济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全市供销事业和合作经济的发展。
  (六)负责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管理监督、保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和扶持各级供销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政策,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供销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同各级供销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合作经济的繁荣。
  (八)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县级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与终止事项,配合县(市、区)党委对县级联社正、副主任的考核和管理;监督、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各级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咸宁市供销社是全市供销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组织,由市政府领导,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市供销社设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机关党办、人事教育科、财务资产科、经济发展科、合作指导科、监事会办公室和老干部科。咸宁市供销社预决算编报范围为机关本级,单位核定编制人数33人,其中事业编制27人,工勤编制6人。2015年年末实际在职人员27人(其中事业编制21人,工勤编制5人,以钱养事1人),离退休人员41人(其中离休1人),遗属1人。2015年度,本单位新招录2人,退休4人,离休人员去世1人,遗属人员去世1人。
    三、2015年决算说明
    2015年市供销社总收入为570.37万元,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收入为564.94万元;事业收入5.43万元(此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即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保)。2015年总支出为570.37万元,无结余,其中:财政拨款(补助)支出为564.94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支出5.43万元(此为财政专户管理资金收入,即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保)。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一)按功能分类
    1、收入情况
    2015年市供销社总收入为570.37万元,其中: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科目编码2080801)13.46万元;②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科目编码2100508)19.38万元;③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行政运行(项)(科目编码2160201)425.93万元;④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科目编码2160202)48.86万元;⑤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科目编码2160299)39.00万元;⑥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科目编码2210201)18.31万元;⑦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科目编码2299901)5.43万元。
    2、支出情况
    2015年市供销社总支出为570.37万元,其中:①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抚恤(款)死亡抚恤(项)(科目编码2080801)13.46万元,此为离休人员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②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项)(科目编码2100508)19.38万元,此为单位职工医疗保险支出;③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行政运行(项)(科目编码2160201)425.93万元,此为工资、津补贴、离退休费等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等机关运转日常支出;④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一般行政事务管理(项)(科目编码2160202)48.86万元,此为单位目标考核奖、综合治理奖和档案省级达标奖奖励;⑤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科目编码2160299)39.00万元,“新网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支出、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项目支出、财贸研究会项目支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农资科技服务等定补项目经费支出;⑥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科目编码2210201)18.31万元,此为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支出;⑦其他支出(类)其他支出(款)其他支出(项)(科目编码2299901)5.43万元,此为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保支出。
    (二)按支出性质分类
    1、基本支出
    2015年市供销社基本支出531.37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66.96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461.53万元、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保支出5.43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64.41万元。
    2、项目经费
    2015年,市供销社定补项目经费决算支出共计39.00万元。包括“新网工程”建设项目支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项目支出、农村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项目支出、财贸研究会项目支出、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建设、农资科技服务等。
    (三)按经济分类
    1、工资福利支出
    2015年市供销社工资福利支出决算支出194.73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9.30万元(含在职人员工资52.56万元,津补贴和单位目标考核奖、综合治理奖和档案省级达标奖奖励109.81万元),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及社保5.43万元。
    2、商品和服务支出
    2015年市供销社商品和服务支出决算支出103.41万元,其中日常公用经费支出64.41万元,定补项目支出39.00万元。
    3、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
    2015年市供销社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决算支出272.23万元(含离退休费支出211.13万元)。
    四、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5年机关运行经费64.41万元,主要是保障机关日常办公、业务活动方面的经常性开支,包括办公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车船保养修理费、机动车用油和燃料费等。
   五、“三公”经费增减情况的说明
    2015年,市供销社“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3.00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50万元(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接待费2.50万元,无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数为12.92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10.48万元(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接待费2.44万元,无因公出国(境)费。2015年市供销社没人因公出国(境),没有购置公务用车,公务用车保有量2辆;国内公务接待共计42次、接待人数352人。较2014年相比本年各项“三公”经费均有较明显的减少,合计减少约2.61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1.6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减少0.47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0.54万元。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接待费与年初预算和上年度相比呈下降趋势,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压缩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
    六、政府采购信息说明
    市供销社2015年政府采购预算指标为7.50万元,全部为车辆服务,2015年实际采购7.32万元。主要内容为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和加油服务。
    七、关于 2015年度预算绩效评价情况
    市供销社未被纳入2015年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2015年度的财政项目支出自评工作正在进行之中,绩效完成情况良好。
    八、关于政府性基金支出和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的说明
    市供销社无政府性基金支出,无国有资产占有使用。
    九、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 指政府在社会保障与就业方面的支出。包括社会保障与就业管理事务、民政管理事务、财政对社会保险基金补助、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企业改革补助、就业补助、抚恤、退役安置、社会福利、残疾人事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红十字会事务等。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指政府医疗卫生方面的支出。包括医疗卫生管理事务支出、公立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出、公共卫生、医疗保障、中医药、食品和药品监督管理事务等。
    (五)住房保障支出(类):指政府用于住房方面的支出。包括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住房改革支出、城乡社区住宅支出等。
    (六)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类):指商业服务业等事务支出。包括商业流通事务支出、旅游业管理与服务支出、涉外发展服务支出等。
    (七)其他支出(类):指除以上支出以外的其他政府支出。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1、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
    2、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车购置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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