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供销社2017年部门预算公开说明
根据《预算法》及咸宁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17年市直单位部门预算的通知》(咸财预发[2017]41号)的要求,现将咸宁市供销社2017年部门预算信息情况公开如下:
一、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有关农村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负责研究制定全市合作经济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指导全市供销社、合作经济组织的改革和发展。
(三)按照政府授权和委托,对化肥、农药、农膜等主要农业生产资料和棉花、防汛物资、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行业实行行业管理,对重要农产品收购、调拨、储备等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边销茶定点生产企业边销茶的生产和销售,对果品、土产日杂、茶麻传统行业指导。
(四)会同公安机关审批全市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协同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的管理。
(五)指导全市供销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业务活动,组织、指导、协调员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指导各级供销合作社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综合服务,兴办农村综合服务站、庄稼医院等服务组织,引导农民组建专业合作社,发展商品生产基地;组织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及时反馈市场信息,引导农民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根据各区域实际情况进行农产品流通,促进城乡物资交流;组织兴办合作经济龙头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推动全市供销事业和合作经济的发展。
(六)负责行使本级社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能,并按出资额依法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管理监督、保证社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七)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保护和扶持各级供销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有关政策,协调与政府、部门、社会组织的关系,维护供销合作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协同有关部门组织指导全市供销社发展对外经济、贸易和技术合作,协同各级供销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之间的经济合作,促进合作经济的繁荣。
(八)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县级合作经济联合组织的设立、合并、分立与终止事项,配合县(市、区)党委对县级联社正、副主任的考核和管理;监督、检查各级供销合作社和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各级政府委托的各项任务的完成情况。
(九)承办上级交办的其它事项。
二、机构设置
咸宁市供销社是全市供销社、各类合作经济组织的联合组织,由市政府领导,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市供销社设8个内设机构:办公室、人事教育科、党办、财务资产科、经济发展科、合作指导科、监事会办公室、老干部科。咸宁市供销社预决算编报范围为机关本级,单位核定编制人数33人,其中事业编制27人,工勤编制6人,2016年年末实际在职人员23人(含以钱养事1人),离退休员47人(其中离休1人),遗属1人。
三、2017年工作安排
(一)深入推进供销社综合改革工作。深刻领会和把握中发11号文件、鄂发22号和鄂政办发87号、咸发8号和咸政办发45号等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文件精神,抓好综合改革的指导和督办,做好赤壁、通城等地改革试点工作,全面做好综合改革的各项工作。
(二)抓好基层组织体系建设。扎实推进基层供销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提档升级。加大对村级综合服务社的提档升级。积极探索供销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庄稼医院进行升级改造。
(三)抓好农产品流通“三个对接”服务。 抓好“农社”对接。抓好农超对接。抓好产销对接。
(四)深入推进“项目兴社”战略。继续抓好中央惠农工程、农业综合开发、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农产品市场和现代流通服务业方面项目的申报、建设、监管,突出重点、精心谋划一批影响力大、带动能力强的项目,力争纳入地方政府重点建设项目范围。建立完善项目管理责任制,加强项目申报、评审、管理,严格项目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资金安全。
(五)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做强咸宁市香泉民悦电子商务平台,实现电商平台的对接。加强系统内外资源整合。积极开展农村电子商务人才培养。
(六)大力发展农村金融服务。全面推行农村普惠金融服务。积极开展“裕农通”普惠金融服务。
(七)统筹抓好各项工作落实。抓好机关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作风建设,切实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组主体责任、纪检监督责任,确保供销社保持平安稳定。
四、2017年部门预算说明
(一)总体收支情况
咸宁市供销社2017年部门预算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支总预算758.98万元。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2016年部门预算收支总预算为551.05万元,2017年度相比于2016年度增加总预算207.93万元,其主要原因为2017年度部门预算中列支以下几项:1、在职人员基本工资预增工资9.50万元;2、在职五项工资奖励预留83.93万元;3、离休人员奖励预留2.40万元;4、退休人员奖励预留76.17万元;5、车改补贴16.74万元;6、退休人员退休费增支38.32万元;
(二)收入情况
2017年,市供销社部门预算总收入为758.98万元,其中: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收入515.25万元(经费拨款补助),社保基金收入243.73万元(退休人员退休费和改革性补贴)。无政府性基金收入。
(三)支出情况
1、总体支出情况
2017年,市供销社预算总支出758.98万元,无政府性基金支出。
按功能分类,预算收入用于:①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行政运行(商业流通)(项)(科目编码2160201)669.15万元,分别为: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离退休费以及相关业务支出等人员经费582.33万元,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标准公用经费79.33万元,不可预见费支出7.49万元;②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科目编码2160299)14.00万元,此为市供销社积极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进行的培训检查督办经费和咸宁市财贸研究会活动经费支出14.00万元;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科目编码2080505)30.81万元,此为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负担部分;④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科目编码2080506)12.33万元,此为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缴费单位负担部分;⑤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科目编码2210201)18.49万元,此为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单位负担部分;⑥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科目编码2210202)14.20万元,此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
按经济分类,预算收入用于:工资福利支出289.96万元,此为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性补贴、社保及职业年金缴费、以钱养事人员经费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368.20万元,此为在职人员公积金、在职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在职及离退休人员物业服务补贴、提租补贴、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遗属人员生活补助、离退休人员奖励预留等;商品和服务支出100.82万元(其中标准公用经费支出79.33万元,专项业务费支出14.00万元,不可预见支出7.49万元),此为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公用支出和基本日常公用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按支出性质分类,预算收入用于:基本支出751.4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658.16万元,标准公用经费支出79.33万元),此为市供销社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21.49万元(其中专项业务费支出14.00万元,不可预见支出7.49万元),此为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2、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7年度,市供销社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515.25万元。
按功能分类,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用于:①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行政运行(商业流通)(项)(科目编码2160201)433.74万元,分别为: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离休费以及相关业务支出等人员经费346.92万元,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标准公用经费79.33万元,不可预见费支出7.49万元;②商业服务业(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科目编码2160299)14.00万元,分别为:积极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进行的培训检查督办经费和咸宁市财贸研究会活动经费支出14.00万元;③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科目编码2080505)30.81万元,此为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单位负担部分;④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科目编码2080506)12.33万元,此为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缴费单位负担部分;⑤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科目编码2210201)18.49万元,此为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缴费单位负担部分;⑥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科目编码2210202)5.88万元,此为在职人员和离休人员提租补贴。
按经济分类,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用于:工资福利支出289.96万元,此为在职人员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励性补贴、社保及职业年金缴费、以钱养事人员经费等;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124.47万元,此为在职人员公积金、在职及退休人员医疗补助、在职及离休人员物业服务补贴、提租补贴、离休人员离休费、遗属人员生活补助等、离退休人员奖励预留;商品和服务支出100.82万元(其中标准公用经费支出79.33万元,专项业务费支出14.00万元,不可预见支出7.49万元),此为本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公用支出和基本日常公用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按支出性质分类,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用于:基本支出493.7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14.43万元,标准公用经费支出79.33万元),此为市供销社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21.49万元(其中专项业务费支出14.00万元,不可预见支出7.49万元),此为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本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100.82万元,主要为商品和服务支出79.33万元(其中:办公费5.00万元、水费2.00万元、电费4.50万元、邮电费2.50万元、差旅费5.00万元、维修(护)费2.00万元、会议费1.00万元、培训费1.00万元、公务接待费2.30万元、工会经费3.08万元、福利费4.0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4.00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6.74 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26.21万元);专项业务费支出14.00万元(其中:办公费1.50万元、差旅费1.10万元、会议费1.40万元、培训费10.00万元);不可预见费支出7.49万元。
六、政府采购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数为8.00万元,其中:公文用纸印刷0.05万元;文件印刷0.05万元;车辆加油服务2.50万元;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1.00万元;资料0.10万元;图书0.10万元;墨0.20万元;粉盒0.20万元;硒鼓0.20万元;纸质文具及办公用品1.55万元;椅凳0.15万元;桌0.20万元;计算机设备1.20万元;车辆保险0.50万元。
七、“三公”经费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数6.30万元,2016年预算数6.40万元,减少0.10万元,减少1.56%。其中:
1、公务接待费2.30万元,2016年度预算数为2.40万元,同比下降0.10万元,下降的原因是:2017年市供销社将继续按照中央八项规定要求,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在上年度基础之上继续压缩公务接待费;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4.00万元(无公务用车购置费,2016年车改后仅保有1辆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统一按标准4.00万元/辆安排),2016年度预算数为4.00万元,无变化;
3、无因公出国(境)费。2016年预算数0万元,无变化。
八、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市本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社保基金收入:指市本级社保基金当年拨付的资金,用于市供销社退休人员退休费等人员支出。
(三)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市供销社机关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支出。
(四)商业服务业等事务(类)商业流通事务(款)其他商业流通事务支出(项):指市供销社积极开展供销社综合改革进行的培训检查督办经费支出和咸宁市财贸研究会活动经费支出。
(五)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支出(项):指市供销社用于缴纳在职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负担部分支出。
(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缴费支出(项):指市供销社用于缴纳在职人员职业年金的单位负担部分支出。
(七)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市供销社用于缴纳在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负担部分支出。
(八)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指市供销社用于发放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提租补贴的支出。
(九)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一)不可预见费:预算执行过程中市委市政府临时安排的工作所产生的费用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支出。
咸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7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