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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来源:咸宁市供销合作社 时间:2022-02-16

为建立公正透明的管理体制,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供销社实际,特编制本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建议阅读《指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如发生变化,《指南》将及时作出更新、说明。本单位努力为社会公众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一、市供销社主动公开信息

(一)主要内容。 市供销社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下列市供销社层面的主要信息:

1、市供销社工作机构的领导名单

2、市供销社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市供销社规章

4、市供销社工作规范性文件

5、市供销社重点工作

6、市供销社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7、供销社改革发展的主要数据

8、市供销社实事项目

具体信息可参见市供销社编制的《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二)范围及时限

《市供销社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供销社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将会根据信息产生的具体情况作不定期更新。 本单位公开以上信息的时限为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网站等形式予以主动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公开形式

市供销社信息公开主要通过咸宁市政府门户网站(http://gxs.xianning.gov.cn/)网上公开方式公开,同时,还采取以下辅助方式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1、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公共媒体公开政府信息。

2、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其它形式;

二、依申请公开的有关事项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且涉及本单位的政府信息,可以填写《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本单位提出申请。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向本单位获取相关政府信息,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必须符合《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本单位将不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为:办公室。

通讯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111号。

办公室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公休日除外,季节性办公时间调整见公告)

联系电话:0715-8255429。

邮政编码:437100。

电子邮箱地址:gxs@xianning.gov.cn 

(三)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填写《申请表》提出申请。申请表应当填写完整、内容真实有效。《申请表》可从政府信息网站下载或向本单位申请《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

个人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申请时,请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2、递交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亲自到机关、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传真左上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邮件主题中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本单位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申请的办理步骤

1、审查

本单位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将要求补充或更正。

2、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可以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能够当场答复的,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提前告知申请人;

(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本单位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提供信息

(一)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提供;

(二)本单位不能当场提供信息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单位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三)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四)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信息,公开前需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不计入答复期限,如征求意见期限内第三方未予回复或回复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

4、收费标准

《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行政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照相关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收费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及湖北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关于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申诉监督受理机构

受理机构:本单位纪检(人事科)

投诉电话:0715-8069627

举报信箱:403168603@qq.com

办公地址:咸宁市咸安区银泉大道111号

邮政编码:437100。

本指南将适时更新。

附件:市供销社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