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咸宁市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发改局,财政局,供销社:
《咸宁市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共同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咸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咸宁市财政局
咸宁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2年12月15日
咸宁市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实施方案
(试行)
为切实做好市本级化肥储备管理工作,确保储备任务的高质量完成,保障我市化肥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满足农业生产需要,根据《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2022年度全省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组发〔2022〕3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10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咸政办发〔202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明确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仅适用于咸宁市本级化肥储备的管理及承储企业监督、考核等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市供销社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各司其责,负责市本级化肥储备的组织推动、统筹协调、动态监管、监督考核等工作。
(三)明确储备原则。市本级化肥的储备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企业承储、政府补助、市场运作、自负盈亏;储备商品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四)明确储备内容
1.储备总量:市本级化肥储备采取实物储备的方式,储备总量暂定为优质化肥2000吨。遇到农资市场价格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储备总量的,由市供销社会商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2.储备时间:当年10月至次年3月,储备期限6个月。
3.储备品种:品种为优质复合肥、尿素、磷肥、氯化钾、生物有机肥等。储备品种的比例,由承储企业依据市场需求拟定,并经市发改委、市供销社会商后确定。
4.承储企业选定方式:市供销社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按 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方式确定市本级化肥储备承储企业,并由市供销社代表市政府与承储企业签订化肥储备协议。原则上每 2 年招标一次。
5.储备方式及地点:承储企业采用自主储备或联合储备相结合的方式,于当年9月底前将储备化肥组织到位,储备的库点由承储企业在咸宁市范围内自主选择,布局要合理,交通要便利,调动要方便,储备期内储备库点设置应相对稳定,原则上每个县(市、区)不超过1个库点,并报市供销社备案。
二、工作任务
(一)及时下达储备任务。每年9月份,承储企业依据市场需求拟提当年储备数量(不超过总储备量)、品种、库点和储备比例报市供销社,市供销社会同市发改委商定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下达给承储企业,明确储备数量、储备品种、储备库点、储备时间等内容。
(二)规范库存管理。承储企业应当将市本级化肥储备库与其他政策性储备(如县级化肥商业储备等)、企业库存明确区分,实行分库、分区或分垛,并挂牌管理。承储仓库应当标注“咸宁市本级化肥商业储备库”或“咸宁市本级化肥商业储备区”。存储库房或库区、堆垛要做到规范、整齐,易于清点,垛牌信息更新要及时、准确。
(三)加强销售管理。市本级储备化肥按照发改部门统一规定的流通环节综合经营差率政策和低于市场同一品种同期平均价格确定,原则上优先满足咸宁市本地农业生产需要。
(四)加强储备任务考核。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有关人员组成考核组,对承储企业每年按以下指标进行考核:
1.年度储备时间内在标的区域内化肥累计调入量不少于当年承储任务量的1.2倍。
2.年度储备时间内第三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50%,第四至六个月的月末库存量不低于承储任务量的100%。
3.在年度储备时间到期后,需在30日内将储备调出“咸宁市本级化肥商业储备库”,并积极向社会销售,满足用肥旺季农业生产需要。
4.调入量为企业调入承储区域内或在承储区域内生产的、货权未发生转移的化肥数量。
5.储备库存量为企业在承储区域内各库点(含厂区)的化肥库存合计数量。生产企业位于标的区外厂区内的库存化肥不计入库存量。
6.承储企业储存多个品种的,按品种分别考核,单个品种考核未通过的,视为全部承储任务考核未通过。
7.承储企业在年度储备时间内未完成储备任务,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会商取消企业承储任务。
(五)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
1.市财政每年按每吨150元的标准安排市级化肥储备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补贴承储企业储备化肥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息、物资损耗、仓租费、运杂费、保管费等5项费用。最终补贴标准由市供销社依据招标结果确定,但不得超过每吨150元;补贴资金纳入市供销社部门预算,由市供销社据实拨付。
2.储备补贴采取期终结算的方式拨付,年度储备时间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承储企业将申请补助资金所需的各类购进化肥票证或各类出入库单单据、运输凭证等证明资料上报市供销社申请补助资金,市供销社在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考核验收后根据考核相应等次拨付当年的储备补贴。
3.每个承储责任期结束后,市供销社应在30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承储企业,不得拖延滞留或转移补贴资金,并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
(六)强化储备动态监管。储备工作开始后,承储企业要建立化肥储备月报制度,并严格实行进出库台账管理,按月上报市供销社。
(七)加强储备日常管理。
1.储备期间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化肥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化肥不变质、不损坏,并保证进入出库销售阶段时,产品质量仍符合国家商检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合同约定,否则由此引起的差额损失及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承储企业承担,并应当将储备量补充至合同约定量。
2.储备期间承储企业负责储备化肥的场地、产品、人员、消防等日常及重大责任事项的管理;保证不发生火灾、水患、爆炸、毒害及危险物质、放射性物质泄漏扩散;保证储存场地的干净、整洁及不受潮湿、病虫害等侵扰;保证储存场地不发生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保证储存场地周围居民和人员、车辆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若发生上述事项或未列明但应属该类似风险范围事项,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责任、人身损害、财产损失责任,管理渎职责任、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由储备期间承储企业承担,第三方向咸宁市供销社主张责任的,咸宁市供销社有权追偿。
(八)建立事中事后监督核查机制。
1.市供销社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在承储责任期内对市本级储备化肥的储备监管,实行不定期重点核查。
2.每年核查时间在年度储备时间第三个月及以后开始。现场核查时,可邀请相关行业协会或行业专家参与核查。建立现场核查组、承储企业双方签字确认机制。在监督核查中,要做到标准统一,避免增加企业负担,不得设置超出考核指标外的加码要求,对承储企业的储备库点,年度储备时间内实行不定期核查。在承储责任期内,要实现对储备库点的监督核查全覆盖。
(九)严格执行精准把握承储企业未完成储备任务的条件。
承储企业在承储责任期内单方面终止储备任务或年度储备时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出现以下情况,均视为未完成储备任务,不给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三个招标期内不得参与市本级化肥储备任务。
1.储备化肥到期后,未发挥承储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将化肥囤积惜售。
2.变更储备品种、数量及承储比例。
3.未按要求上报储备数据、情况、资金补助申请材料。
4.经认定所报数据、情况与实际有明显不符。
5.不接受正常储备监督检查。
6.将市本级化肥储备与其他政策性储备相互冒用。
7.未完成考核指标。
(十)认真研判对承储企业处罚情况。
1.利用储备化肥哄抬市场价格或牟取暴利。
2.采取弄虚作假等行为骗取补助资金。
3.投放市场的储备化肥经有关方面监测为假冒伪劣化肥、化肥实际养分含量及重量与标准明显不符。
4.存在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发现承储企业发生上述情况,经核实确认后,不给予资金补助,已发放的予以追缴,不得再参与市本级化肥储备任务,相关行为移交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化肥储备是保障化肥市场供应、平抑化肥市场价格、保护农民利益、保证农业生产需要的重要举措。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供销社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会商研判市本级化肥储备任务履行情况,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健全完善日常动态监管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
(二)压实压紧工作责任。市发改委负责化肥储备行政管理。根据农作物播种面积、肥料市场供求等情况,对储备企业拟提的储备数量、品种进行研判,会同市供销社下达储备计划。市财政局负责化肥储备补贴资金管理。安排化肥储备补贴资金预算,审定资金使用范围,按规定拨付储备补贴资金。市供销社负责化肥储备承储管理的监督管理。包括督促承储企业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储备任务,会同市发改委对储备肥料采购、储存和调运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承储企业要遵循市本级化肥储备原则,严格按照承储协议,及时、足量调入储备化肥,并保质保量承担起化肥市场供应职责;要诚实守信、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市本级化肥储备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做好储备肥进出库台账管理,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确保储备化肥“储得实、调得动、用得上”。
(三)强化监督管理。市供销社要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加强对市本级化肥储备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承储企业,对承储化肥的品质、数量、库点等进行动态监管,抓好各项工作任务措施的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