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进一步加快我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促进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大力推进经营创新、组织创新、服务创新,加快构建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新农村综合服务体系、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努力把供销合作社建设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促进全省农村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二)目标任务:围绕省委、省政府“三农”工作的中心任务,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基本形成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构建布局合理、功能完备、经营性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平台,打造一批体制新、机制活、有较强竞争力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全面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功能,开创供销合作社工作新局面。
二、加快建设新农村流通网络体系
(三)加快发展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以湖北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为龙头,大力推进全省农资连锁配送为农服务工程,加快粮棉主产区和重点县(市)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支持供销合作社社有龙头企业建设和完善区域性化肥交易市场以及化肥储备、经营与现代物流设施。
(四)加快发展农村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网络。加快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整合各类社会资源,加强县级配送中心建设,发展农村小超市、便民店,营造便利实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发改、财政、商务、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支持日用消费品下乡的有关政策,对供销合作社依法开展家电、图书、药品、通讯器材、烟花爆竹、食盐、建材等连锁经营业务予以补贴。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烟花爆竹经营的主渠道作用。供销合作社要积极配合安监、工商、公安等部门搞好社有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网络。
(五)加快发展农副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办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升级改造和功能提升,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鼓励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参与建设农村商贸物流体系,发展第三方物流。鼓励供销合作社开展农产品冷藏保鲜、卫生、质量安全可追溯、检验检测项目建设。支持有条件的社有龙头企业在棉花主产区和主销区建设仓储物流设施。
(六)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编制湖北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规划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划,按照“两型社会”和“新型工业化”的建设原则,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列入城市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发改、财政、商务、环保等部门要大力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发循环经济项目,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使供销合作社系统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成为循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培育、技术与产品开发项目在立项和经费上给予支持。对社有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发展绿色文明回收加工网点,给予资金、项目、用地、信贷、税收减免等方面的支持。
三、加快建设供销合作社农村综合服务体系
(七)大力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坚持政府引导、多方参与、整合资源、市场运作的原则,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办公活动场所,按照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要求,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实用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尽快形成全省县、乡、村(社区)三级便民综合服务体系。将以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终端的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建设列入全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村级综合服务社建设按照一定标准,由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补贴。强化县级配送中心的联采配送能力,大力推进与村级综合服务社的对接。发改、农业、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在政策、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
(八)积极开展农资供应服务。建立和完善重要农资商品的储备和救灾储备制度,充实储备品种,增加储备规模,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支持供销合作社从事种子、化肥、农药、农膜、农机具、成品油、饲料、兽药等商品经营。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积极推进连锁经营,为农民提供质优价平的“放心农资”。
(九)积极开展农产品购销服务。鼓励供销合作社承担边销茶、农副产品等储备和经营任务。支持有条件的社有骨干龙头企业承担专项市场调控任务。鼓励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网上交易、电子商务、期货交易、股权交易等新型农产品交易方式。发展“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基地”等农业产业化组织形式,积极发展订单农业。推动大型连锁超市和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基地、专业大户等直接建立采购关系,加强农超对接。
(十)积极开展农业信息和技术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引导广大农民运用市场信息指导生产。依托省棉花协会,建立和完善全省棉花信息预警机制。充分发挥省农资协会作用,加强全省农资市场信息监测点建设。财政和农业等部门对供销合作社农资龙头企业开展农资科技服务,兴办“庄稼医院”,实行测土配方施肥和科学用药,给予资金支持或补贴奖励。充分利用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棉花、水稻、生猪等涉农保险代理业务,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负责人、农民经纪人和农民技能培训以及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
四、加快建设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十一)加强基层社建设。按照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调整建制,优化布局,推进基层社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力强的基层社。工商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对新建(恢复重建)或改造的基层社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登记注册。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相关规定创办和重组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以及由供销合作社参办和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可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扶持政策。建立和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密切与农民社员的经济联系,推进与农民建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联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十二)加强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建设。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全面推进供销合作事业发展。健全供销合作社代表大会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支持供销合作社牵头组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积极吸引和接纳农村各类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类涉农企业、组织加入供销合作社各级联合社。健全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履行社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强化社有资产监管。县级以上供销合作社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供销合作社,尽快纳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持供销合作社机构稳定。各级政府要发挥供销合作社优势,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进一步完善省棉花产业化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由省供销社牵头,有关部门参加,加快推进全省棉花产业化经营。
(十三)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培育一批服务能力强、助农增收效果明显的示范性专业合作社,各级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开拓市场,开辟合作社产品进超市、进社区、进批发市场的便捷通道。积极探索农民土地经营权流转方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创办专业合作社。在城镇化水平较高和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消费、信贷、担保、保险等专业合作组织。
(十四)积极发展行业协会。支持依托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组建行业协会。有条件的地方,要大力推进围绕骨干农产品建立产加销、农工贸一体化的农产品协会。推进供销社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为会员搞好信息、培训、维权等服务,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在农资、棉花、茶叶、果品、食用菌、蜂产品、中药材、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传统领域,重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作用。
(十五)加快推进社有企业发展壮大。着力在农资、棉花、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中药材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鼓励湖北银丰棉花股份有限公司等具备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参与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农业技术推广、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对供销合作社控股、参股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按有关政策列入当地农业产业化整体规划和龙头企业名单,在项目开发以及农业产业化资金、支农资金、市场建设资金、贴息贷款等方面给予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特色农产品基地所需经费,在农业优势板块发展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利用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农村市场。金融机构要加强与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的业务合作,积极探索发展适合当地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鼓励供销合作社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和贷款担保公司,开展经纪代理、典当担保、股权质押等服务。
五、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和支持
(十六)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领导。建立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领导力量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措施到位。把供销合作社发展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工作纳入当地农村经济总体工作,把为农综合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已经明确适用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项目等的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好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事业发展。凡国家和省对农业、国有商业、乡镇企业的优惠政策,除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
(十七)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挪用、平调、无偿划拨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要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补偿安置工作。
(十八)加大财政税收政策扶持。各级政府要充分利用已有涉农资金、服务业发展资金、农村“新网工程”资金和流通体系建设资金等,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依法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允许供销合作社全资企业及其改制后剩余资产以更名形式过户到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在办理变更手续时,有关部门只收取工本费。
(十九)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亏损挂账,由省财政厅牵头,省供销社等相关部门参加,进一步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对省供销社及县以上联合社机关的连带担保债务,各地不采取强制手段查封资产。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对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安置困难企业职工、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牵头,抓紧落实《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2号)精神,尽快出台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未参保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对参保企业一次性缴费有困难的,由同级政府采取有效措施帮助解决。供销合作社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职工的户籍、组织关系等划转其本人所在社区统一管理。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培养和引进各类经营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增强供销合作社可持续发展能力。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大力弘扬供销合作社“扁担精神”、“背篓精神”,转变工作作风,改进工作方法,解放思想,求真务实,开拓进取,推动全省供销合作事业又好又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