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高新区管委会:
《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咸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供销合作社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供销合作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10号)精神全面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以服务乡村振兴为抓手,以助推农业农村现代化为目标,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总体目标。“十四五”时期,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切实发挥好农村现代流通骨干作用、农业社会化服务中坚作用、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枢纽作用、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独特作用。到2025年,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广泛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规模大幅提升,农产品现代流通体系更加完善,美丽乡村建设更有作为,综合性合作经济组织基本形成,供销合作社现代治理新机制基本完善。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购销总额保持10%以上增长,达到700亿元以上,农业社会化服务面积达到480万亩次,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占全市总数10%以上。
二、主要任务
(一)稳步提高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
1.深化“三位一体”综合合作。打造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金融机构融合发展的综合平台,积极拓展综合合作功能,形成以生产为基础、流通为主导、金融为支撑的综合协同服务新机制。加大财政对基金支持力度,做大做强咸宁供销合作发展基金,进一步提升其在全国全省影响力。推进咸安区、赤壁市、通城县“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工作,逐步扩大“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覆盖面。
2.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扩面提质。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由流通服务向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农业社会化全过程服务延伸,大力开展农村土地托管和代耕代种服务。支持打造县有运营中心、乡镇有服务平台、村有综合服务网点的三级惠农服务网络体系。积极争取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奖补资金,市、县财政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3.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实施人居环境供销治理工程,深入推进垃圾分类收运与再生资源回收“两网融合”,推动“互联网+”等智慧分类回收模式,促进再生资源回收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实现垃圾减量化和资源增量化。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供应和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主渠道作用,积极推动废弃包装物和废弃农膜的回收利用。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中转站、回收网点等项目,帮助符合条件的项目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参与汽车报废拆解工作。
(二)大力提升县域商业流通功能。
4.健全农村流通网络。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农村生产生活物资服务保供稳价“国家队”作用,构建政府主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平战结合的农村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帮助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完善应急生产生活物资储备中心和县域仓储物流基础设施,支持应急生产生活物资储备中心提档升级为县级物流配送中心。推进乡镇供销基层社改造升级,改造一批集生产、经营、寄递等功能于一体的乡镇综合超市、乡镇商贸综合体。加快村级综合服务社信息化改造升级,拓展经营服务功能,打造村级综合服务社星级社。
5.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新建、改造一批县、乡农贸市场,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一批有机、绿色、合格农产品生产基地和示范园区,发展一批田头市场,围绕各地蔬菜、水果、畜禽、水产品等特色产业,建设一批“田头保鲜仓”,促进农产品就近销售。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参股控股、联合合作、连锁经营等方式,培育一批大型农产品流通企业。探索将政府投资新建的农批市场、农贸市场交由供销合作社运营、管护。支持供销合作社拓展集采集配、中央厨房等新型业态,打通农产品种植、加工、销售全产业链条。支持打造供销“大菜商”,推进蔬菜产、加、储、运、销一体化发展。支持供销冷链物流项目建设,把通城县、嘉鱼县打造成全省供销合作社重点县域产地冷链物流基地。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冷链物流项目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6.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完善以供销e家平台为支撑、市县级运营中心为主体、乡镇基层社和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终端、各类市场主体广泛参与的全市供销合作社农村电子商务经营服务体系,大力发展网上商城、社区团购、直播带货、无接触配送等新业态新模式,加快打造“数字供销”。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电子商务示范县建设,组织全市农产品参与各类展销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三)加快建强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
7.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将供销合作社干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通过公务员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干部,加大“三支一扶”供销合作社岗位招募力度,不断推进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为新时期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供坚强保障。强化县级供销合作社政策协调和协同发展能力,组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和农民合作经济服务中心。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承接公益性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
8.全面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坚持“党建带社建、村社共建”,支持村“两委”成员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兼任基层社主任,以党组织领导的合作经济形式推进强村富民。支持打造一批经济实力强、服务能力强的标杆基层社,加快改造升级薄弱基层社,到2023年,“三无”(无资产、无业务、无人员)基层社全部清零。鼓励乡镇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涉农服务事项交由乡镇供销基层社开展。对经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合格的基层社给予资金奖补。
9.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量质提升。立足乡村振兴,围绕各地特色产业和供销合作社传统优势产业,领办一批“产业型、区域型、服务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到2025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领办创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占全市总数10%以上。开展示范社创建活动,培育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联结紧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并对取得国家级、省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联合与合作,创建一批产业集中度高、带动农民范围广、服务能力强、社会影响力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10.升级村级综合服务社。整合各类为农服务资源,拓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服务功能,加快建成“五务”(党务、政务、村务、商务、服务)一体化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村级综合服务社参与村级治理工作,并纳入乡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范畴。
(四)深化供销合作社治理体制机制改革。
11.完善行业指导体系。加强供销合作社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强化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的联合合作,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好社有出资人的代表职责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以社企分开、社资分开为方向,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社有资产产权登记(统计)制度,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积极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
12.培育供销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做优做强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日用品、冷链物流等优势产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粮食、水产、茶叶、果蔬等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储备,打造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提升为农服务产业支撑能力。整合涉农资产、资金、资源,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供销集团,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为农服务骨干龙头企业。参照国资国企改革,享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的各项政策支持,在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方面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地要建立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机制,将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纳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内容,扎实推动改革发展走深走实。各有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信贷等方面给予支持。市人民政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推进情况汇报。
(二)化解遗留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快研究具体解决方案,对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土地确权登记、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社有企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妥善予以处置解决。
(三)严格资产监管。要维护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四)加强自身建设。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要牢记为农服务宗旨,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坚持改革强社、服务立社、夯基建社、以企兴社、从严治社,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干部和企业家“两支队伍”建设,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断提升供销合作社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附件: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表
新时期持续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重点任务分解表
序号 | 任务名称 | 落实措施 | 责任单位 |
1 | 深化“三位一体”综合 合作 | 1.打造供销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涉农金融机构融合发展的综合平台,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评价体系建设,积极拓展综合合作功能,形成以生产为基础、流通为主导、金融为支撑的综合协同服务新机制。 2.加大财政对供销合作发展基金支持力度。对承接“三位一体”综合合作试点单位给予财政资金支持。 3.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内部资金互助合作。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工作局,市人行、咸宁银保监分局,省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咸宁分公司,市级各国有商业银行。 |
2 | 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 扩面提质 | 1.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基层组织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 2.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县级运营中心、乡镇服务平台、村级综合服务网点,对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积极争取省级农业社会化服务奖补资金,市、县财政给予必要的配套资金支持。 3.建立市县两级农资储备制度和农资流动轮换管理机制,由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储备任务,对供销合作社承担储备任务的农资流通企业给予贴息支持。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社。 |
3 | 服务美丽乡村建设 | 1.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项目纳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优先选择供销合作社系统项目申报年度相关项目资金。 2.支持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参与汽车报废拆解项目,对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对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项目用地给予优惠支持。 3.服务美丽乡村建设项目优先交给供销合作社系统专业服务公司运营。支持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网点开展废旧农膜、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并给予资金支持。 4.将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网点纳入生活垃圾分类网点改造范围,优先进行改造升级,实现生活垃圾分类网点和废旧物资交投网点的整合统一。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城管执法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供销社。 |
4 | 健全农村流通网络 | 1.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服务保供稳价“国家队”作用,构建政府主导、供销合作社主办、平战结合的农村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建立粮食、冷冻食品、日用品、农资等流动轮换的管理机制。 2.将供销合作社系统县域商业建设项目纳入商务部门县域商业建设项目库,并给予项目资金支持。 3.支持供销合作社县域流通服务网络建设,对县级物流配送中心、乡镇综合超市、农产品批发市场、村级综合服务社、农产品冷链物流等项目给予资金政策扶持。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 |
5 | 健全农产品流通体系 | 1.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蔬菜龙头企业,对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企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2.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国家级、省级冷链物流基地建设,打造大型现代化冷链物流、商贸流通龙头企业,加快建设一批农产品冷链物流园、地头冷库,构建连接生产端到消费端的冷链物流基础设施网络、农产品冷链物流“上行+下行”产销网络和冷链综合服务平台网络体系。对符合条件的供销冷链物流项目给予支持。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供销社。 |
6 | 加快发展农村电子商务 | 1.推进电子商务与农村寄递物流协同发展。加强与邮政、快递、物流等主体市场化合作,加强信息、配送等资源整合,实现商贸物流、电商快递、农产品上行等商品的统仓共配。 2.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村电子商务,拓展“832”平台服务功能,组织全市农产品参与各类展销活动,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关专项资金支持。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乡村振兴局,市邮政管理局。 |
7 | 加强县级供销合作社建设 | 1.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将供销合作社干部纳入党政干部队伍建设整体规划,支持供销合作社通过公务员招考、遴选等方式补充干部队伍,加大“三支一扶”供销合作社岗位招募力度。 2.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法承接公益性服务和政府购买服务。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供销社。 |
8 | 全面壮大基层供销合作社 | 1.支持村“两委”成员通过章程规定的程序兼任基层社主任。 2.鼓励乡镇将符合条件的有关涉农服务事项交由乡镇基层社开展。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供销社。 |
9 | 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 量质提升 | 1.积极引导、指导和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提升和高质量发展,支持其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评选活动。 2.支持符合条件的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各组织参与农业奖补奖励项目。 3.县(市、区)政府对取得国家级、省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进行奖补。 | 牵头单位: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
10 | 升级村级综合服务社 | 整合各类为农服务资源,拓展村级综合服务社服务功能,加快建成“五务”(党务、政务、村务、商务、服务)一体化的村级综合服务平台。支持村级综合服务社参与村级治理工作,并纳入乡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范畴。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供销社。 |
11 | 完善行业指导体系 | 1.全面推进供销合作社“三会”制度建设。 2.完善理事会、监事会制度,落实好社有出资人的代表职责和监事会的监督职责。 3.以社企分开、社资分开为方向,健全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治理机制。 4.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管,积极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提升风险防控水平,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和安全管理。 | 牵头单位:市供销社; 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审计局。 |
12 | 培育供销龙头企业 | 1.支持供销合作社做优做强农资、再生资源、农产品、日用品、冷链物流等优势产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粮食、水产、茶叶、果蔬等产业的生产、加工、流通、储备,打造供销合作社龙头企业。 2.整合涉农资产、资金、资源,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供销集团,培育实力雄厚、竞争力强、供销合作社控股的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 3.参照国资国企改革,享受关于国有企业改革改制、兼并重组的各项政策支持,在股权或者投资权益转让、资产评估增值、债务重组收益、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等方面按照规定减免相关税费。 4.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等。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供销社。 |
13 | 保障措施 | 1.对供销合作社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土地确权登记、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未参保职工养老保险、社有企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要出台具体解决方案,在2025年全部完成问题处置。 2.维护供销合作社的特定法律地位,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和社有资产完整性,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不得将社有资产纳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范围,不得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社局、市医保局,市供销社。 |
牵头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供销社。 |